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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担保经常用于跨国企业为了给同集团企业更优惠的融资而做出的安排。比如,银行可以对降低信用风险的贷款提供更低的利率,还款期限以及增加借款额度等。那么对银行借款安排的关联间公司的担保是否导致这笔银行借款认定成为关联公司间的借款?这取决于担保是如何安排。在本文中,我们将具体审视(银行现金管理产品中)两种类型的担保。


By Shining Lin (l), Jiaxin Huang (m) and Norbert Braspenning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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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担保(普遍使用的,向子公司做出保证)

母公司担保是因银行要求,当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母公司需要做出的履约保证。母公司承诺对子公司信用做出的担保,并且这个保证必须有特殊合同目的(例如子公司借款)。母公司的付款责任出现在当子公司承认违反以及无法完成其约定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银行将直接要求母公司付款,且不会再要求子公司偿付。换而言之,在子公司违约不能偿付时,银行将子公司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担保人。这种安排也是由于财务能力上母公司更强,或者子公司没有可供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供银行分析。

信用风险方面

无论有没有母公司担保,银行都承担借款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程度由子公司的信用风险降低为母公司的信用风险。理论上,作为担保人,母公司需要监控子公司(借款人)的信誉和违约的可能性以确保潜在损失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母公司通常对子公司拥有完全控制权,因此在实践中,此监控并不适用。对于合资企业而言,或有需要监控。

关联公司交易方面

那么母公司担保是否构成关联方债务?这显然不是。因为贷款的信用风险仍然由银行承担。一旦银行行使母公司担保,母公司将不得不对银行承担偿还责任。在银行执行担保索赔时,银行才能将信用风险转移到母公司。但母公司在还款后立即将其记录为损失,而不会向子公司索赔,即本次担保不存在公司间索赔。

即,母公司担保不构成关联方债务,因为信用风险仍然由银行承担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考虑公司内部的问题?当然不是。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与集团内部财务担保仍需要考虑转让定价等因素。由于母公司担保确保子公司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更低的利率、更好的期限、延长的借贷能力),显然提供这个担保是有一个优势的。请参阅下文的“有意识的协调行动“。

交叉保证

交叉担保是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相互提供互惠担保的安排。这种类型的担保通常用于现金管理(如多主体现金池)。与母公司担保一样,交叉担保也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由于集团内任何一家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债权人,银行的风险可以显着降低。这类似于 “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银行的信用风险不仅会降低或有可能完全消除。显然,这会影响在会计核定上如何披露担保。

信用风险方面

如果单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被一组子公司的风险所取代,银行仍然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在现金管理(如多主体现金池)中,银行可能对任何一方求偿。即提供交叉担保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赔付的责任。

如果子公司违反其义务并且未能纠正违约行为,例如不偿还其借款,银行有两种选择。

  1. 向提供交叉担保的任意方提出索偿。
  2. 银行退出,即为所有各方终止协议;不抵消或寻求偿还借款,银行也不偿还其他方在其的存款。

在银行退出后,公司随后需要解决已被银行清算的存款。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违反义务甚至不是银行退出的先决条件。

关联公司交易方面

交叉担保是否就一定构成关联方债务?这需要视情况而定。不论有没有交叉担保,信用风险仍然由银行承担。在交叉担保安排下,银行通过向任意方提出索偿(如上文第 i 项)。

如果在协议中有条款说明,例如发生违反义务和未能纠正违约等,银行可以在不采取任何求偿行动而退出(上述第 ii项),则交叉担保可能构成关联方债务。银行无需索赔和寻求还款。银行无需实际抵消,而直接从任意担保方下扣除贷款相应的存款。因此协议的条款不同或有可能使交叉担保构成关联方债务。当然并非所有现金池协议都使用交叉担保。

想要退还存款的公司将替代银行成为借款人的索赔人,这实质上是存款人直接向借款人贷款(即公司间贷款)。

是否需要支付给关联公司担保费,需要评估关独立交易性质的两个问题,即 (i) 是否是向关联公司提供了服务,以及 (ii)如果是,则关联交易的收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有意识的协同行动”为了让公司享受更优惠的条件

首先取决于担保是否为集团成员提供经济价值以提高其商业或财务状况。可以比较的是独立企业是否愿意向非关联方(第三方)支付担保费用。

保证公平交易通常应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确定,确定其希望收取的费用范围(通常涵盖其所有成本和风险)以及被保证人(最多) 愿意支付被收取的费用。

除服务费外,还应考虑其他经济利益(如优化利息),以判断相应的保证风险是否可以接受。在一些国家上市公司还需要考虑额外的要求。例如,中国的上市规则要求对任何形式的关联公司担保进行严格的披露和批准。

结论

由于现金池的架构不尽相同,对 “现金池导致关联方债务”这类简单结论是不恰当的。需要通过评估具体法律条款来评估担保在多大程度上触发关联交易之嫌疑。一方面,担保可以用于降低利率、改善还款期限以及加强借贷能力,但却并不改变银行所承受的借款人信用风险。也就是说银行仍然是这笔交易的真正风险承受方(Risk Taker)。另一方面,某些担保会产生关联公司间的连带责任,银行退出后将不承担信用风险,并且银行可以在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退出。这无疑会导致公司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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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ured image: Trees Blossoming in Amsterdam (Museumplein) (Photo: Norbert Bras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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